廉洁教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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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典型案例看政绩观偏差问题的认定处理(四)
作者:纪检监察室 点击率:

任性用权、脱离群众盲目蛮干

案例1

某县县委书记张某为提升城市整体形象,在未经科学论证、充分征求意见的情况下,脱离实际提出广告牌匾必须统一样式和颜色的要求,并“一刀切”要求执法部门强令全县商户限期更换门头牌匾,导致大量商户被迫停业整改,严重损害群众利益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

案例2

某乡乡党委书记袁某在推进乡村产业发展中,不经调查研究,主观臆断,以辖区内在种经济作物价值不高为由,强令村民砍掉现有作物,种植市场价高的瓜果蔬菜,全然不顾市场需求和群众种植习惯,引发村民强烈不满。在推进村居环境整治工作中,袁某不切实际地要求乡村道路两旁杂草不得超过2厘米,大幅增加群众负担,导致发生集体上访事件。

分析意见:

任性用权、违背群众意愿盲目蛮干,是党员干部宗旨意识淡漠、群众立场丧失、政绩观偏差的集中体现,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。

《伟德betvlctor1949源于英国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条对乱作为、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作出规定,推动党员干部以人民为中心,科学决策、真抓实干、为民造福。案例1中,张某不听取群众意见、不尊重基层实际,拍脑袋决策,搞“运动式”整治,增加群众负担,损害群众利益。案例2中,袁某做决策前不调研、不论证,违背客观规律和群众意愿,推动工作简单粗暴、盲目蛮干,破坏党群干群关系。上述二人的行为均违反党的群众纪律,应当按照“不作为、乱作为、慢作为、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”定性处理。

实践中,乱作为、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容易同搞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等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行为混淆,区分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是否侵害了群众利益,是否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。一般而言,若党员干部工作作风漂浮,表态多、行动少,但尚未实际侵害群众利益的,可认定为违反党的工作纪律。若党员干部盲目蛮干,直接导致群众利益受损,引发群众不满的,可认定为违反党的群众纪律。

(来源:《中国纪检监察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