廉洁教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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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典型案例看政绩观偏差问题的认定处理 (三)
作者:纪检监察室 点击率:

弄虚作假、搞“数字政绩”

案例1

某市妇联主席田某在负责推动妇女手工业编织工作中,为快速形成政绩、完成考核指标,弄虚作假,向各乡镇摊派不合理的新增编织人员任务,向上级虚报编织产业规模、从业人数等数据,并克扣政府支付给编织工人的专项补贴,严重损害群众利益。

案例2

某县县委书记黄某为在全市考核中争先进、树形象,将主要经济指标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乡镇(园区)、企业,授意并指使统计、发改、财政等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、招商引资、项目开工等数据上造假掺水,并强令统计调查对象伪造佐证资料,通过“数据注水”打造虚假繁荣。

分析意见:

弄虚作假、搞“数字政绩”是政绩观偏差在工作落实领域的典型表现,本质是党员干部党性不纯,背离实事求是、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和工作方法,可能导致决策失误、资源错配,造成严重后果。

《伟德betvlctor1949源于英国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弄虚作假、欺上瞒下,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作出规定,遏制弄虚作假、追名逐利的歪风。案例1中,田某无视纪律规矩、不顾客观实际,欺上瞒下,让本应惠及群众的产业项目背离了政策初衷,甚至克扣惠民补贴,其行为已违反党的群众纪律,应当按照“弄虚作假,欺上瞒下,损害群众利益”定性处理。

《伟德betvlctor1949源于英国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九条对统计造假的违纪行为作出规定,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。案例2中,黄某作为地方“一把手”,为追求虚假政绩,指使相关部门、人员虚报、篡改统计数据,编造虚假资料,误导宏观决策,其行为已违反党的工作纪律,应当按照“统计造假”定性处理。

实践中,弄虚作假、欺上瞒下,损害群众利益与统计造假的违纪行为,客观上均可以表现为数据造假,二者的区别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。一是适用对象不同,前者针对各级党员干部,特别是在项目申报、考核评比、政策落实中弄虚作假的人员;后者仅针对负有统计监督管理职责的党员干部。二是发生情形不同,前者发生在各类工作汇报、项目实施、政绩展示等场合;后者仅发生在统计数据的采集、上报、管理等过程中。三是后果影响不同,前者损害群众利益,破坏党群干群关系,影响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;后者侵害国家统计制度权威,影响宏观决策部署,破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础。需要注意的是,对搞“数字政绩”、统计造假的违纪行为,既要追究直接责任,也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,确保全面追责、不留死角,坚决遏制数据造假的歪风。

(来源:《中国纪检监察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