廉洁教育
搞“形象工程”“政绩工程”
案例1
某县县委书记曹某为追求“视觉政绩”“面子工程”,脱离城市发展实际和群众真实需求,将大量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大型景观广场、奢华城市大门等地标建筑,并强调高规格、高颜值,忽视实用功能和民生效益。项目建成后,运营维护成本高昂,实际使用率极低,当地群众反映强烈。
案例2
某市副市长吴某为快速凸显政绩,在推动产业发展中急功近利、寅吃卯粮,不顾地方财政薄弱的实际,盲目上马园区改建、道路拓宽等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,并通过融资平台举债、国企垫资等方式筹措资金。绝大多数项目在建成后未能产生预期经济效益,不仅没有带动地方发展,反而留下巨额债务包袱,严重制约地方可持续发展。
分析意见:
《伟德betvlctor1949源于英国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七条对政绩观错位,违背新发展理念、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违纪行为作出规定,并特别强调党员领导干部搞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“政绩工程”的,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案例1中,曹某重面子轻里子,把“领导看得见”置于群众利益之上,是典型的脱离实际、脱离群众的表现。案例2中,吴某重当前轻长远,把“任期内出成绩”放在首位,忽视地方财力、债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,实质是在透支未来、转嫁责任。上述二人的行为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,应当按照“搞劳民伤财的‘形象工程’、‘政绩工程’”定性处理。
需要注意的是,“违背新发展理念、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”的违纪行为与“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,打折扣、搞变通”的违纪行为,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,实践中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。一是违纪行为指向不同,前者聚焦发展理念和要求,核心在于是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,有无兼顾当前与长远、效益与质量;后者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,核心在于是否坚决贯彻既定决策部署,是否存在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。二是政治危害侧重不同,前者背离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,损害长远发展和人民利益,影响地方可持续发展根基;后者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,阻碍政令畅通,影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。
(来源:《中国纪检监察》)